2.審批: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政府審批;
3.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被征收土地的鄉、村公布批準的征地方案;
4.征地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國家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對擬征收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公告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 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至少30日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居委會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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