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的反饋期限壹般為壹個月,地方性行政法規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行政法規公布後不立即實施會妨礙實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在征求意見結束到法律法規頒布實施之間,還有壹次送審稿,有的需要三次審查,有的可以壹次審查。具體時間要看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的辦事效率。壹般情況下,會在三個月內公布。
由政府的壹個職能部門制定壹個制度或政策,然後召集官員、專家和代表,通常是基層人員和利益相關者。然後提交國務院或者黨中央,決策層討論如何修改,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也就是征求意見稿。然後將舉行壹次民主座談會,與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討論如何進行改革。征求到第二稿後,再召開黨代會、中央委員會或政治局會議,討論如何修改,就得到了草案。草案基本定稿時,將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全國人大會議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後,將試行相關制度或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七條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提出、審議和表決程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本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節、第五節的規定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壹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除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以外,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壹般不少於三十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