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45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授予專利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
在我國,任何專利都是政府審查後授權的,但審查的力度和條件有限,可能會使壹些不符合專利要求的申請被授權。這樣的專利很容易失效,所以穩定性差。壹個穩定性很強的專利,對於他人的無效請求,必然是壹個很好的防禦。
影響專利權穩定性的因素有哪些?
1,實質因素
專利權的穩定性受多方面的影響,但最基本的因素是技術方案本身。
這些因素可以大致分為三類:
壹個是申請文件質量不高,導致授權專利不穩定;
另壹種是因為違反了申請在先原則,禁止重復授權,專利權不穩定;
第三類是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對專利的定義,不符合專利法的禁止性規定,不符合專利法第壹條專利的“三性”,導致授權專利不穩定。
2.程序因素
程序的影響因素分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兩部分。
在我國,專利行政程序主要包括專利審查程序和專利授權救濟程序。
司法程序分別是侵權抗辯原則、訴訟中止程序和專利無效行政程序。
在我國,專利制度和程序設置的不合理是專利權長期不穩定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