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暴力拆遷所違反的法律規定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拆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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