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房屋拆遷條例

民法典房屋拆遷條例

法律分析:1。征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成的,新房給予補償,應拆而未拆的舊房不予補償。征地公告發布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成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建房批準文件的內容進行補償,也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約定;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可給予適當補償。

3、應無償拆除的違法建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征地公告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壹般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 上一篇:中國在美國怎麽了?
  • 下一篇:民間借貸利息的訴訟時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