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
第二十四條1。為了確保聯合國采取迅速有效的行動,會員國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委托給安全理事會,並同意安全理事會在履行這壹責任下的職責時代表所有會員國。2.在履行這壹職能時,安全理事會應遵守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憲章》第六、第七、第八和第十二章規定了授予安全理事會履行這壹職責的具體權力。3.安全理事會應向大會提交其年度報告,並在必要時提交其特別報告,以供審查。
第二十五條聯合國會員國同意依照《憲章》的規定接受並執行安全理事會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