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本人手持身份證照片,正面照片給別人,有壹定風險,但沒有危害。因為這種情況相當於把身份證上的信息和個人肖像信息透露給他人。這兩種信息雖然也屬於個人隱私,但在日常生活中並不難獲取。另外,辦理壹般業務或訂立經濟交易,只需要身份證照片和本人身份證照片,還需要本人的電話號碼、郵政編碼、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信息,是遠遠不夠的,即這種情況雖然被認為是泄露了個人信息,但不足以完成實際的破壞行為,所以危害不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十九條* *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取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前兩款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