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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是什麽時候提出來的?

自衛的時間如下:

1,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必須執行;

2.必須有違法侵權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違法侵權行為;

4.必須針對違法侵權人本人實施;

5、不能明顯超過壹定限度,造成嚴重損壞。

自衛的法律規定:

1.正當防衛的時機: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提出;

2.正當防衛的審查程序:偵查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將視情況對案件進行審查;

3.正當防衛的證據要求: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4.正當防衛的法律後果:壹旦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行為人將不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是不法侵害行為實際發生和正在進行時,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個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對侵害人采取的必要防衛行為,但該行為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嚴重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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