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其他證據保全程序參照本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最新民事訴訟法對證據保全制度的修改體現在三個方面:
1,明確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制度;
2.將申請人由“訴訟參與人”變更為訴訟中證據保全的“當事人”和訴前證據保全的“利害關系人”;
3.規定了證據保全程序的適用條款,即參照適用第九章關於訴訟保全的程序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被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是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材料,這些材料很可能毀損、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被保全的證據材料不能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