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
(壹)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值的比重較大。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壹)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新的招標無法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迫切需求的;
(四)總價無法預先計算。
第三十壹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實行單壹來源采購:
(a)只能從單壹供應商處購買;
(2)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
(3)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或配套服務要求的壹致性,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