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問的對象。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2.審訊的地方。3.審訊時間。傳喚和拘留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對已經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逮捕的,必須立即釋放。4.訊問的步驟和方法。(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首先要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2)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犯罪的,讓其陳述有罪情節;如果嫌疑人否認犯罪事實,讓他陳述無罪抗辯,然後根據他的陳述向嫌疑人提問。5.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