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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的期限

證據保全的期限為七日。在七天期間,仍受《民事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約束。比如受到舉證期限延長的限制。雙方共同協商延長舉證期限的,或者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或者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經人民法院同意的,舉證期限延長。由於舉證期限的延長,會相對延長當事人申請保全的時間。

證據保全措施不僅可以在起訴時或者法院受理訴訟後、審判前采取,也可以在起訴前采取。在前壹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行動,也可以在其認為必要時主動采取行動。在後壹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保存證據所在地的公證處。但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公證處,都只能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在情況緊急,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其他證據保全程序參照本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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