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措施不僅可以在起訴時或者法院受理訴訟後、審判前采取,也可以在起訴前采取。在前壹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行動,也可以在其認為必要時主動采取行動。在後壹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保存證據所在地的公證處。但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公證處,都只能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在情況緊急,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其他證據保全程序參照本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