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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壹定要當庭質證嗎?

證據必須在法庭上交叉質證。

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提出質證意見的證據,應當視為質證證據。

所有的證據都應該在法庭上交叉質證。人民法院必須在當事人提供證據和積極調查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將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並在法庭上出示。只有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才能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才能避免證據對認定事實的偏差。現實中,壹些法官考慮到證人不願意公開作證,往往不出示證據,或者不出示證據來源和證人姓名,導致雙方無法對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不利於正確認定案件事實。這應該得到糾正。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收集的證據,應當作為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可以就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說明。

質證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質證被告;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質證。

綜上所述,所有的證據都應該在法庭上進行質證。證據作為證明自己清白或者其他事情的壹種證明,在案件中應該當庭出示進行質證,商業秘密這類證據可以私下出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證據應在法庭上出示,但不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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