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後的壹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壹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規定不少於30天,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法院批準。這壹時期被稱為“舉證期限”。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法院壹般不予采納。意味著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證據的取得、提供、審查、保全、鑒定、質證等適用的過程和程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及時提供自己主張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