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有效性是證據法的核心問題。證據的證明效力取決於其真實性和可靠性。壹般來說,直接證據的證明作用大於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大於傳送證據,言詞證據大於物證。
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事實,間接證據只能間接證明案件事實。所以直接證據的證明作用通常大於間接證據。
原始證據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傳入證據是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由於原始證據更接近案件事實,其證明作用通常大於傳入證據。
言詞證據是當事人或證人陳述的證據,而物證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物品或痕跡。由於言詞證據更具主觀性和可變性,其證明作用通常不如物證。
但需要註意的是,不同的案件、不同類型的證據可能具有不同的證明效力。因此,在認定證據效力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總而言之:
證據的有效性是證據法中的壹個重要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判斷。壹般來說,直接證據、原始證據、物證的效力較高,間接證據、傳遞證據、言詞證據的效力較低。但具體案例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壹切案件都應當註重證據,註重調查研究,不得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