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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存款匯款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

凍結存款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依法設定。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擴展數據:

銀行存款凍結期為1年。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7條規定,銀行存款凍結期限為1年,改變了此前銀行存款凍結期限為6個月的規定。

第二點:銀行存款凍結期即將到期時,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續保銀行存款,續保期限不超過1年。

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凍結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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