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問題,D是否有繼承權,要看D與其祖母是否有父母子女的法律關系。這種關系通常在兩種情況下成立:1,血緣關系,2,收養關系。第壹種情況現在已經排除了,現在需要證明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收養關系。(如果沒有,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否定戶口本上寫的兒子關系。)
第三個問題,從法律上講,如果沒有遺囑繼承,就會發生法定繼承。這房子是爺爺和奶奶的財產。爺爺去世時,假設房產價值為X,奶奶和三個孩子分別繼承1/4*1/2的產權(奶奶為5/8X,三個孩子分別為1/8X)。但是因為妳說爺爺去世的比較早,當時產權是否分割是個未知數。我們現在承擔不可分割的產權,奶奶擁有房子的完全產權。奶奶不幸去世,兒子A繼承了1/3產權;女兒B的女兒小B在發生代位繼承時獲得1/3的財產權,兒子C繼承1/3的財產權。(如果是當時分的,乘以5/8X)。(當然這個劃分是假設D和奶奶沒有法律上的收養關系。)
第四個問題,建議壹大家子友好協商(主要是征求奶奶的意見),經濟條件好的家庭可以大方壹些,特別體諒沒有經濟來源,沒有房子住的兄弟姐妹。然後訂立協議或者邀請兩個外人見證,用書本立遺囑或者去公證處做公證遺囑。最好的情況當然是這個協議或者遺囑充分考慮到了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讓大家都樂於接受,這樣就不會出現對簿公堂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