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法定條件的,不適用認罪不起訴;因犯罪被司法機關處理的;(二)近三年內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罰的;(三)辯護人、值班律師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四)被發現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又犯新罪,或者沒有如實供述自己以前罪行的;(5)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五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第壹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的,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不同意未成年人的認罪悔罪書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