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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點難點分析(三十八)合同必備條款和壹般條款

(1)必要條款

必備條款又稱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它決定了合同的類型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因此意義重大。建立合同必要條款有三個主要標準:

1.法律條款。例如,《擔保法》第15條規定,擔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擔保方式;(四)擔保範圍;(五)保證期限;(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比如《合同法》第197條第二款關於借款合同中的貨幣,也是這類合同的必備條款。

2.合同的類型或性質。比如銷售合同中的價格,租賃合同中的租金。

3.當事人同意,即當事人要求訂立的條款。

必備條款壹般不具有合同效力的評價意義,但可能影響合同的成立。

(2)壹般條款和條件

壹般條款是除合同必備條款以外的條款。壹般條款包括兩種情況:壹是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合同的類型和性質也沒有要求,當事人也無意使其成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如關於包裝退貨的約定。第二,當事人沒有寫進合同,甚至沒有經過協商,但合同條款應當基於當事人的行為而存在,或者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而存在,或者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存在。例如,被保險的船舶應具有適航性,並符合貿易慣例和貿易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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