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的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1.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二、下列案件,由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 上一篇:民法重點難點分析(三十八)合同必備條款和壹般條款
  • 下一篇:母親去世後如何分配財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