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二、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處罰:
(壹)後果嚴重的;
(二)指使、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行政拘留處罰不執行:
(壹)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
(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不是犯罪行為,不需要定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安機關會給予治安處罰。壹般會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也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