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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侵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剝奪或限制任何壹方的合法權利。離婚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即使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該協議仍然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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