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十二個月內向外國第壹次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在六個月內向外國第壹次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又在中國就同壹主題申請專利的,可以按照該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申請人在12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在6個月內就外觀設計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並在第壹次申請提出之日起16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份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陳述或者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