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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壹般包括

法律分析:(1)勞動關系作為勞動法調整的對象,是指勞動所有者(勞動者)和勞動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壹方提供勞動,另壹方提供勞動報酬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的特點:a .人身與財產的兼容性:形式上的財產,實質上的人身屬性。b .從屬與平等的兼容性:形式上的平等和實質上的從屬。勞動關系包括債權關系、債務關系、產權關系和人身權關系三個層次。

(二)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勞動行政關系是指勞動行政部門為履行行政職能,與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他勞動關系相關人發生的社會關系。社會保險關系,壹是基於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於社會保險的辦理和費用繳納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社會保險待遇,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社會關系。勞動力市場服務關系是指勞動力市場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因提供社會服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運行的社會關系。勞動群體關系是指工會或雇主團體與其成員之間,以及它們之間因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其所代表的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利益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勞動爭議處理關系是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與勞動爭議當事人(包括當事人、代理人、代表人和第三人)之間就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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