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證是用來證明林地所有權的法律文件,受法律保護。壹般是縣級以上的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我國《森林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需要按既定程序發放。壹般情況下辦理林權證的程序是:申請-調查-審核-公告-登記發證。
1,應用
首先,林權所有者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權所有權、使用權或者變更、註銷。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提供林權變更相關材料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2.調查
具有特殊資格的林權登記人員和林權申請人受理申請後,需要召集林地周邊相鄰森林的林權權利人對申請林權的林地進行實地核查。林地四至界線批準後,需繪制林地位置圖,林地位置圖和四至界線需由申請人和相鄰林地的林權權利人簽字確認。然後根據調查計算面積。
3.回顧
實地考察後,我們開始審核林地申請的資料。由林地所在社區、存放地、鄉鎮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無異議後,上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終審。
4.通告
審核合格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將公告擬登記發證的林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內無異議的,準予註冊發行。如公告期內有異議,將再次核實。
5.註冊和認證
公告期後無異議的,允許發放林權證,並加蓋發證機關和填證機關印章。如果申請不予登記發證,通常會收到當地登記機關出具的書面通知,並將申請材料連同理由壹並退回申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發現林權證錯誤、遺漏登記或者滅失、毀損的,相關林權權利人可以向原林權登記機關申請更正或者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