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將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的程序

將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的程序

法律解析: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應具備以下程序:(1)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有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提取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公安機關的檢查、供述等材料;(2)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當有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書副本、偵察終結報告、提取或者復制的主要證據、本人供述等材料;(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當有起訴書、判決書或者裁定書,摘錄或者復制的主要證據,本人供述等材料。如果材料不全,壹般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手續不全,所以沒有材料或者雖然有材料但是不符合要求,比如處罰決定書不是本人簽字的;還有壹種情況是有材料,但沒有按要求上報或轉送。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案件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退回的法律文書後,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第二百八十五條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足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後寫出補充偵查報告,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不能補充的證據應當予以說明;(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共犯或者新的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新的起訴意見,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新的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撤回調查的人民檢察院;(四)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 上一篇: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支付律師費嗎?
  • 下一篇:非法學專業考法律碩士有什麽要求?什麽時候申請,怎麽申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