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執行完畢後繳納,破產申請費在清算結束後繳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後繳納。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的免除僅適用於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