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此次修改主要擬對原規定進行以下調整:壹是完善法律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作為上位法。
二是調整適用範圍,符合國務院《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明確適用於企業境外直接上市和間接上市。
三是明確企業信息安全責任,在境內企業境外證券發行上市活動中的保密、檔案管理等方面,為境內企業、相關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更加明確、清晰的指引。
四是完善跨境監管合作安排,為安全高效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堅決支持企業根據自身意願自主選擇上市地點。《規定》修訂旨在進壹步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明確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責任,維護國家信息安全,減少不必要的保密敏感信息進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監管合作效率,體現統籌、開放、安全理念,將促進我國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活動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