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壹條案件定期宣判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定期宣判的次日起算。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正常宣判之日出庭的,不影響裁判上訴期限的計算。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並已在定期宣判前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未出庭的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通知和開庭公告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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