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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解除原因

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是:壹方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明確違反合同;壹方遲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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