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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規的區別

法律分析:“法”和“條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立法權限和法律效力不同,不能混為壹談。“法”,在中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並由主席簽署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壹般稱為“法”,如刑法、民法典、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第六十六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安排,制定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法律項目應與NPC常務委員會的項目相聯系。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跟蹤國務院各部門實施立法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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