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第六十六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安排,制定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法律項目應與NPC常務委員會的項目相聯系。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跟蹤國務院各部門實施立法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