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效應;
2.執行效果;
3.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有效性;
4.域外效力。
證據是書面證據。除了法律要求的,更多的證明是因為沒有事實證據,用可靠的材料來表明或判斷人或事的真實性。
壹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村委會出具的夫妻分居兩年的證明。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這些證據可以用作證據。有些法律要求有事實證據,出具的證明沒有法律效力。比如離婚要結婚證,當事人丟了。結果他們去村裏開證明,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 *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九條經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