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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項目要有什麽依據?

法律分析:證明事項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為依據。如果沒有規定的依據,就需要清理。相關規定不僅明確了保留和清理的標準,還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建立證明事項清單,列明依據、請求單位、簽發單位、辦理指南等。,並將認證項目置於公眾監督之下。法律地位更高的行政法規確立的證明事項清單制度,為該制度的長期運行提供了基礎。

法律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四十四條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為依據。證明事項的設立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嚴格控制的原則。如果可以通過合法證照、法律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及部門間核查、網絡核查、合同憑證等方式辦理。,可以被其他材料覆蓋或者替代,且出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申請單位、發證單位和辦理指南。除清單外,政府部門、公共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要求證明。各地各部門要加強證書互認共享,避免重復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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