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壹條結算參與人可以根據客戶的風險狀況,采取包括要求客戶提供交割擔保在內的風險控制措施。
客戶提供結算擔保的具體標準由結算參與人與客戶在證券交易、托管和結算協議中約定。
第七十二條客戶發生資金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發出指令,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買入的證券劃入其證券處置賬戶,並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資金。
第七十三條客戶發生證券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暫扣客戶相當於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
第七十四條違約客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足資金和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可以賣出證券處置賬戶中相應的證券,或者使用暫時未支付的資金補足相應的證券。
前款處置所得價款應當用於彌補違約客戶所欠資金、證券及支付相關費用;如有剩余,應退還給客戶;如仍有不足,結算參與人有權繼續向客戶追償。
第七十五條結算參與人未將客戶的應收款項及時支付給客戶,或者未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的應收證券從其證券結算賬戶及時劃入客戶的證券賬戶的,結算參與人應當向客戶承擔違約責任,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客戶在結算參與人的結算中違約的,結算參與人不得拒絕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結算義務,也不得影響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的已完成和正在進行的證券資金集中結算和證券過戶。
第七十七條未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結算權利義務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