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許可的設定不是由機關決定,而是由法律、法規設定行政許可後,由行政機關實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有: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律未設定許可時,行政法規也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發布決定設定行政許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滿壹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