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與證券虛假陳述的認定標準相壹致。事實上,欺詐發行的核心是發行中存在虛假陳述,二者的區別僅在於行為發生的時間。因此,新《證券法》修改後,規定欺詐發行需要滿足“重大性”的要求。重要性的要求,請參考新《證券法》第十九條。“發行人提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也就是說,欺詐發行文件的虛假信息是影響投資者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的必要信息,以滿足實質性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壹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