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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和汙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運行與監管

6.1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汙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監管;汙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汙泥處理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6.2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準和規範,保障員工健康;應制定相關應急預案,防止發生危及公眾安全的事故。

6.3城市汙水處理廠、汙泥運輸單位和汙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汙泥轉移清單制度,並定期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記錄的清單結果。

6.4運營單位應建立完整的檢測、記錄、歸檔和報告制度,跟蹤、記錄和報告處理後的汙泥及其副產品的去向、用途和用量,並將相關信息至少保存5年。

6.5地方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汙泥土地利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汙泥土地利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評估汙泥衍生產品用於土地後的環境質量變化。汙泥處理處置場所應禁止飼養畜禽。

6.6當地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填埋場的監督和管理。填埋場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定期監測填埋場內汙泥、水、氣、土壤的背景值和運營影響。

6.7汙泥焚燒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定期對汙泥性質、汙泥量、排放的廢水、煙氣、爐渣和飛灰進行監測。汙泥綜合利用單位還需要監測和記錄汙泥衍生產品的性質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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