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見證人必須是自然人,不可替代。在訴訟角色中,了解案件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公安機關、鑒定人等。)應優先履行證人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但是,雖然身心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如果能夠明辨是非,準確表達自己對案件的了解,比如盲人講述自己聽到的,聾啞人講述自己看到的,也可以依法成為證人。必要時可以檢驗或者鑒定證人是否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無論哪種訴訟,如果需要證人出庭作證,都必須事先向法院報告,經法院同意後允許出庭。這時候法院會嚴格審查作為證人的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不允許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