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安排休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
公司的年假規定:
1.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2.在企業工作滿12個月的職工,有權享受年休假待遇;
3.年假天數的計算應以工作年限為基礎。工作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可休5天年休假;10工作年限,不滿20年,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可休15天;
4.員工未休年休假的,應支付日工資的三倍,但員工自願書面申請的除外;
5.寒暑假請病假或事假超過壹定期限且工資未被單位扣除的,不能再休年假;
6.年假應在元旦前壹年休完,但未滿壹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根據在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確定,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假。
綜上,如果單位既不安排年休假,也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相關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文章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