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於2006年10月8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第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4年3月18日證監會第3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3月265438日發布的《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對總則、定價與配售、證券承銷、信息披露、監管與處罰等內容進行了修訂。2006年9月17日發布、2006年10月10日修訂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2006年5月18日修訂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第二條發行人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證券),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發行人、證券公司和參與證券發行的投資者還應當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的其他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承銷證券,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關於保薦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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