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扶貧對象程序性權利的行政法構建。從理論層面看,精準扶貧對象參與精準扶貧行政管理的相關程序主要分為精準扶貧制度設計與實施中的行政程序和精準扶貧制度行政監督中的程序。精準扶貧對象享有和行使程序性權利的重點是精準扶貧制度實施中的程序。根據《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等關於精準扶貧的法律法規,在精準扶貧制度實施過程中,行政主體可以做出的行政行為有幾十種。如:引導行政行為,如行政主體以技術和項目引導精準扶貧對象因地制宜發展種養業和傳統手工業;契約式行政行為,例如以合同的形式確立國家三級醫院與精準扶貧對象的幫扶關系;等壹下。從必要性來看,精準扶貧對象在精準扶貧行政過程中享有的程序性權利[7]應該在上述所有行政過程中得到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