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醉酒縱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醉酒駕車的刑事拘留壹般不超過37日。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而且,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多次作案、多人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其次,檢察院批捕最長也要七天。
對於酒後駕駛不同的,處15日以下拘留。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處六個月以下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實際情況量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附加、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