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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

重復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壹事不再理原則又稱禁止重復起訴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壹項重要原則。主要解決已裁判的事實應當視為真實,同壹事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再次起訴和受理的問題。

法律分析

重復起訴是指已經判決並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由於民事訴訟中的壹事不再理原則和維護司法既判力的要求,當事人的上訴權已經用盡。重復起訴是立法明確禁止的,所以不允許再次提起訴訟,否則就構成重復起訴。對於法院的生效判決,當事人不得就判決內容提出相同或者實質上消極的訴訟請求,法院不得在後續訴訟中認定和處理與生效判決的沖突。如果壹方在判決生效後提起訴訟,就是重復訴訟,違反壹事不再理原則。根據規定,重復起訴應當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當事人、客體與後者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者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者的判決結果。第壹,後者和前者的當事人是壹樣的;第二,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第三,後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訴訟: (壹)後壹訴訟與前壹訴訟相同;(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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