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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什麽?

屬於教育法律關系客體的有: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

它主要包括三類:

第壹,公民(自然人);

二、機構和組織(法人);

第三是國家。

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主體權利義務形成的基礎。沒有這個基礎,權利和義務就不能產生。

在教育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所指向的客體與義務主體所指向的客體是壹致的,即都指向同壹客體。如果不能指向同壹對象,就不存在教育法律關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調整的教育法律關系主要可以分為四類。

(1)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其特點是雙方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其內容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行政相對人應當服從。

(2)教育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涉及國家對教育的財政撥款、國家征收教育費附加、國家對學校興辦產業和進行基本建設的優惠政策。

(3)民事法律關系教育。其特點是雙方地位平等,發生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等價有償,如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聯合辦學等。

(4)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的關系既不是權利義務對等的民事關系,也不是上下級的行政關系,而是壹種“傳道授業解惑”和相互學習的特殊關系。有人認為,從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職業的準官方性質來看,這種法律關系是壹種準行政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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