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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拒絕作證能否被要求承擔法律責任?

妳不能要求他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這是義務,不是必須。

證人在什麽情況下不需要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實難以出庭作證”是指下列情形:

⑴?年老、體弱或因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遠,交通不便,出庭困難;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⑸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出庭的。?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

可見,法律雖然規定了公民有作證的義務,但並沒有明確規定拒絕作證應當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而且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很多人不積極履行作證義務是因為證人得不到有效保護。

參考資料?中國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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