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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費用減免的法律規定

1.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

免除執行費僅適用於自然人。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執行費:

(壹)殘疾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的追索;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貧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且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其他確需免除的情形。

3.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免執行費:

(壹)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其他確需減免的情形。

人民法院批準減免執行費的,減免比例不得低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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