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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標準限額

法律分析:《目錄》中自行采購的標準為:市政貨物和服務65438+萬元以下,工程項目30萬元以下;縣級貨物和服務65438+萬元以下,工程項目20萬元以下。壹個預算年度內,市級預算單位自行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總額不得超過654.38+0.5萬元,縣級預算單位不得超過654.38+0.5萬元。目錄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市級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30萬元,縣級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20萬元。對於集中采購目錄外不符合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不納入政府采購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款資金視同財政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同時使用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不能分別采購的,統壹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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