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和服務)的招標活動。
第三條貨物和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三家以上供應商,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適用於本省、區、市、縣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