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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免稅政策

法律分析: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收入捐贈給教育等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捐贈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的部分不能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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