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散采購模式,即各支出采購單位自行采購;
3.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部分項目的采購,其他部分由各單位自行采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